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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出台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信用失信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5-03-30 14:10

  【摘要】近年来,我国医疗保险发展迅速,但其中也存在各种各种骗取保险基金行为,给参保人员带来了很大损失。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近日,宿迁市出台了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信用失信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增强个人诚信意识,防止和打击各种骗取保险基金行为,3月中旬,江苏省宿迁市首次出台了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信用失信管理办法,适用于该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诚信管理参照该办法执行。

  该市个人失信是指个人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出借或冒用医保证、卡发生医疗费用的;违规重复、超量开药的;伪造医保证、卡或各种就医材料骗取医保基金的;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骗取医保待遇的。

  对于首次失信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对其采取书面警告;将失信记录录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将失信记录与其他诚信管理系统共享3种处理措施。对于2次以上失信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其采取3种处理措施,即变更住院备案方式,由网上备案变更为前台手工备案;变更医保结算方式,由定点医院结算变更为个人现金结算,相关医疗费用由失信参保人员于当年12月份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在信息管理系统内加注标识,实施重点监管。

  据悉,重点监督管理的期限为2年,对于失信参保人员在两年内无失信行为,经个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住院备案方式、医保结算方式予以恢复。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近日,宿迁市首次出台了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信用失信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不仅明确失信行为,严格惩处举措,还明确监管期限,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