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育保险政策的实施与广大女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备受政府关注。据调查得知,深圳近期出台
生育保险新规,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费用。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社保局对《规定》进行解读,并公布深圳操作相关规定。
市社保局昨日介绍,与原生育
医疗保险相比,新增加了生育津贴待遇,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些新增的待遇需要稳定的生育保险基金作为支付来源,因此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
保险费。
以前深圳规定只有基本医保一档和二档参保人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深圳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这意味着400多万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也将被纳入生育保险,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数总数达1000多万。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深圳市社保局昨日公布,经过测算,深圳确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按《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也就是如果张三月工资有1.5万元,李四每月工资为6000元。社保部门给该企业的生育津贴为每人1万元,在此基础上,企业还要补给张三5000元,补给李四4000元。
另外,深圳市社保局昨日介绍,2015年将作为过渡期,其间参保人发生的合规生育医疗费用记账可暂不受《规定》中设定的“累计参保时间应满1年”的要求。设定过渡期是避免“一刀切”效应对原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带来较大影响。
市社保局昨日透露,深圳将结合实际制定配套规定和标准,待上报市政府通过且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慧择提示: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女职工的权益,深圳市自今年起实施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该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增加了生育津贴待遇,为广大职工带来了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