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电梯安全事故频发,这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事实上,电梯安全事故可以通过电梯公众责任保险来转移相关风险。据报道,目前,广东省鼓励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
昨日,《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媒体人注意到,关于曾引发争议的电梯事故“首负责任”问题在条例草案中进一步细化,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并列举说明使用管理人不单指物业管理公司,明确首负责任人不需要承担赔偿垫付责任,并参照上位法,鼓励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而非强制。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副处长雷斌表示,广东是全国电梯保有量第一大省,据最新统计,全省在用电梯量达53万多台。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制造单位、施工单位、使用管理人、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等多个主体,实践中存在着各主体安全责任不明确、监管体制不完善、事故责任难划分、法律责任难落实等突出问题,因此,老百姓对通过立法加强电梯安全保障的呼声很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3月25日~26日在广州召开,会期两天。25日上午,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56名,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符合法定人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主持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陈小川、陈继兴、黄业斌,秘书长陈逸葵出席会议。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徐少华,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以及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部分市、县(市、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分别在所在地通过在线交流平台远程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会议听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听取省人大法委关于《广东省救灾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广州市公园条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审查报告;听取省人大农委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第二阶段)办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报告;听取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绩效情况的调研报告。
会议还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第二阶段)办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广州市公园条例》的说明、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说明;听取人事任免事项的说明。
使用管理人不仅指物管
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使用管理人,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使用管理人是指:
1.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
2.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属于产权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为使用管理人,其他共有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3.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人;
4.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人;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
条例草案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而在之前的讨论和调研中,有人指出“电梯使用管理人”就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但“首负责任人”并不单指“物业管理公司”。
不强制首负责任人担责
在之前的草案建议稿中,使用管理人承担“首负责任”,在电梯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后,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受害人向电梯使用管理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由电梯使用管理人承担首先赔偿责任,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员,并垫付相关费用,即“先行赔付”、“先行垫付”。
媒体人注意到,在此次提交的条例草案中,“首负责任人”就是“电梯使用管理人”,由其履行“登记、维护保养、风险评估、值班监控”等13种义务,但并没有涉及事故发生后使用管理人的“赔偿、垫付”问题。
那发生事故后的“垫付”问题该如何解决?条例草案中明确,“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安置工作;已经投保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省质监局对草案中没有将先行赔付、垫付责任的内容采纳表示遗憾。广东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举了几个例子说明,过去由于没有明确责任方和垫付机制,电梯事故中的受害人长时间无法得到有效救治,在试行先行垫付并通过保险理赔后,受害者普遍得到了及时救治。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表示,关于先行垫付、先行赔偿责任,按照国家立法法的规定,主要还是靠上位法制定,所以广东省在草案中不再作具体的规定。
鼓励买电梯险但不强制
值得一提的是,在目前电梯责任事故的赔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电梯公众责任保险”的购买并非强制行为,条例草案中规定的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因为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明确鼓励购买保险。
事实上,早在2014年4月,《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出台,该《方案》明确电梯安全权责关系,落实使用管理权者第一责任。任小铁表示,广东有50多万台电梯,700多家维保公司,但质监部门监管人员只有500人。目前有93%电梯明确了赔付责任,投保率有66.2%。“每台电梯每年的保费大约80~100元左右,哪一方都能付得起,但要明确首负责任”。
对于住宅居民来说,维修电梯会产生大量的费用,维修费用从哪里来?媒体人留意到,条例草案规定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电梯。
草案也明确了维护保养单位安全义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后,要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
广东在用电梯达53万多台
雷斌表示,广东是全国电梯保有量第一大省,据最新统计,全省在用电梯量达53万多台。
首负责任人不强制担责
此次提交的条例草案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并明确履行“登记、维护保养、风险评估、值班监控”等13种义务,但并没有涉及事故发生后使用管理人的“赔偿、垫付”问题。
那谁来垫付?电梯保险人!
那发生事故后的“垫付”问题该如何解决?条例草案中明确,“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安置工作;已经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鼓励但不强制购买电梯保险
目前,在电梯责任事故的赔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电梯公众责任保险”的购买并非强制行为,条例草案中规定的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目前,广东省鼓励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但不强制购买。如若发生电梯意外事故,且商场、酒店等场所使用管理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投保了电梯公众责任险相关方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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