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是2006年4月开始交生育保险的,到2006年9月生了一个孩子,但是当地部门(广州)说张女士从交保险到生孩子未满一年,不给予发放生育保险金。请问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答复:
广州市生育保险享受条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从此规定来看,张女士不能享有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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