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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生育保险待遇再调整

更新时间:2015-05-04 09:35
  【摘要】生育保险问题是密切关系到女职工的问题,也是人们重点关注的问题,而各市各县也积极关注起来,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陆续出现。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单位之间生育费用负担,宁陕县从5月1日起,再次对生育职工的医疗费标准以及产假期限进行调整,全面提高生育保险待遇。

  据悉,按照《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安康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具体调整的标准和原则如下:(一)阴式产:三级医院医疗费标准由1500元调整提高至2000元;二级医院医疗费标准由950元调整提高至1500元;一级医院医疗费标准由600元调整提高至1100元;(二)剖腹产:三级医院医疗费标准由3200元调整提高至4000元;二级医院医疗费标准由2700元调整提高至3500元;一级医院医疗费标准由2200元调整提高至3000元;(三)怀孕流产医疗费标准: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含第二胎)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生育或流产的,按上述标准享受待遇,多胞胎生育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增加一名婴儿,增加10%的费用。怀孕4个月以下的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女职工产假调整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请假照顾生育妻子的护理假为7天,实行晚育的男职工护理假为10天,护理假津贴按生育职工缴费基数计发。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享受 42天产假。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单位中的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企业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原渠道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宁陕县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将对进一步提高我县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安全网”功能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

  慧择提示:生育保险是对女性的保障,因此,各项围绕生育保险展开的政策调整,都应该切实并且合理。并且建议更多的省份能将生育保险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