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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启动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更新时间:2015-03-06 13:26
  【摘要】我国有关部门规定,单位需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费。近来,株洲市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据调查得知,株洲市单位申报职工社保缴费基数须经本人签字认可。

  企业上报有问题,将影响职工的退休金额度
  缴费基数申报对象:株洲市区内所有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城市四区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区人社部门年审,但医疗保险的年审统一在市医保处进行)。参加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到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办理。
  申报地点和时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办事大厅;时间从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申报基数与被申报人以后的相关待遇息息相关,因此职工如果发现企业有少报的情况可及时投诉。”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对各个申报企业特意增加了一项要求,即单位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比如企业如果上报的工资基数比实际要低,那么社保缴纳金额也会减少,将直接影响职工退休金额度。

  未按规定申报将被罚款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参保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如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未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以及缴费基数申报资料不全的单位,将被列为今年人社部门重点审计(稽核)对象。
  对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还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逐月确定其月度应缴数额。

  慧择提示: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株洲市近日启动2015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今后,该市的职工可可监督企业是否如实申报了本人或单位的工资缴费基数。需要注意的是,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将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