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尽管2011早已离我们远去,但“7·23”
温甬动车事故却让很多人都难以忘却。那么,下面小编将再现温甬动车事故经历,分析事故原因,讲解事故赔偿标准,供大家参考。
温甬动车事故:经历
2011年7月23日晚上20点30分左右,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动车组列车运行至甬温线上海铁路局管内永嘉站至温州南站间双屿路段,与前行的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动车组列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车四节车厢从高架桥上坠下。这次事故造成40人(包括3名外籍人士)死亡,约200人受伤。D301次列车司机当场死亡,胸口被车闸刺穿,可以推论司机通过肉眼看到前面的列车时,做过刹车的处理,但是已经来不及了。温家宝总理2011年7月28日上午实地察看事故现场并召开中外笔者会。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为91.5万元。2011年12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认定为一起设计缺陷、把关不严、应急处置不力等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刘志军、张曙光负主要责任。
温甬动车事故:原因
国务院近日批复了“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上道使用审查把关不严、雷击导致设备故障后应急处置不力等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副部长陆东福、总工程师何华武、原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原局长张曙光、运输局原副局长兼客运专线技术部主任(现任科技司司长、党总支书记)季学胜、运输局原副局长兼基础部主任徐啸明(现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科技司原司长耿志修(现任铁道部安全总监兼副总工程师),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通号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常委缪伟忠,通号设计院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张海丰,上海铁路局原局长龙京、原党委书记李嘉等54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通号集团公司总经理、通号股份公司董事长马骋,鉴于已因病去世,不再追究责任。对于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温甬动车事故:赔偿标准
24日上午,温州保监分局迅速召开行业会议,部署各
保险单位进驻伤病接收医院,建立一线现场联络点摸清情况,坚持特事特办,开通建立绿色理赔通道,提高理赔时效。
各大保险公司亦已派出调查人员到温州当地各大医院走访排查,设点提供
保险理赔咨询。2011年7月26日,首个赔偿协议达成,29岁的遇难者林焱获赔50万。原本以为动车事故赔偿金会因人而异,而负责善后工作的负责人称,事故赔偿金每人总计50万并附加先签协议可获奖励费。
这个消息一出,引起社会广泛议论。不少律师称赔偿过低,也有很多专家说应该由实际情况出发,而不应该是个死数。[13] 此前,善后工作组与部分家属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初步沟通协商,主要依据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达成了赔偿50万元的意向协议。随后,又认真听取了遇难人员家属等意见,充分进行了法律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员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按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的精神,本着以人为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并与遇难者家属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协商,总指挥部研究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确定“7·23”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主要依据。
“7·23”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金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费和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赔偿救助金额91.5万元。
1992年《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每个人赔付两万元
保险金额;发生死亡的情况下,2007年《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15万,行李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三项相加的上限应该是17 .2万。事故给出的赔偿91.5万元突破了这样的数额。中国人民大学等机构召开了研讨会,探讨事故赔偿的法律问题,也有学者撰文对赔偿问题提出意见。
2011年8月5日,“7·23”动车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公布了“7·23”事故受伤旅客赔偿救助方案。个别媒体人在解读这一赔偿救助方案时,称“赔偿款要扣除医疗费”。8月6日,铁路方面称“7·23”动车事故受伤旅客的全部医疗费一律实报实销,不存在从赔偿款中扣除医疗费的问题。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D301次动车组列车因列控中心设备设计缺陷等原因,而与D3115次动车组列车相追尾,从而发生了一起温甬动车事故。与此同时,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开展温甬动车事故理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