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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育保险新规:新增生育津贴待遇

更新时间:2017-08-28 09:22
  【摘要】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深圳不断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据悉,深圳职工生育保险新规将施行,深圳参保人新增生育津贴。下面是具体内容。

  深圳新增生育津贴待遇
  “广东省的生育保险新政策有5大亮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处长孙煌辉介绍,第一大亮点是明确了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义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纳。第二大亮点是在生育保险待遇中新增了生育津贴待遇,维护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单位不付津贴最高罚2万元
  按照以前的生育医疗保险制度,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保出,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由单位出;新政策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保出,生育津贴也由社保出。以深圳市一家企业为例,如果企业有1000名职工,工资总额为一千万元,每月缴纳生育医保费10万元。假如职工甲每月工资6000元,职工乙每月工资为1。5万元。社保支付给企业的生育津贴为每名生育职工每月(30天)1万元,那么职工甲可以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全部由社保发放;职工乙可以按照每月1。5万元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其中1万元由社保发放,5000元由单位补齐。
  按照新政策,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慧择提示:深圳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该规定将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纳入了生育保险,并在生育保险待遇中新增了生育津贴待遇。另外,该规定指出,不付给职工津贴的单位将被罚款,最高罚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