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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三大交通意外事故案例

更新时间:2017-08-27 13:04
  【摘要】现如今我国已进入汽车时代,因此交通开始变得越来越拥挤,与此同时,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率在不断上升。那么,下面小编将详细介绍几例交通意外事故案例,希望可以提高大家的防范意识。

  交通意外事故案例一:
  有一货车和一摩托车同行,但后来摩托车超车在货车前不久他突然停的前面,货车司机来不及刹车便撞死了摩托车车主,且摩托车车主无驾照和车照。
  分析:
  摩托车无驾驶证和车牌照,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但与事故责任划分关系不大。
  因为事故致人死亡,货车司机除了赔偿责任之外,还涉嫌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赔偿主要包括:死亡赔偿:根据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按20年计算;财产损失赔偿:按实际损失计算;抚养费赔偿:根据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人均生活费,按20年计算;丧葬补偿:根据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按0.5年计算。

  交通意外事故案例二:
  南京一市民买了一份交通意外险,根据保障责任,飞机意外保障40万元、火车和轮船意外保障均为10万元、汽车意外保障为2万元。前不久,该市民到外地出差,乘坐单位来接机的公务车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理由是投保人乘坐的是公务车,而非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合法客运车辆。无独有偶,周先生2003年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上个月,他在步行时被一辆电动车带倒,送医后不治。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指出,其死因是“心肌梗塞”。事后,周先生的家人提出赔付要求,却被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原因为疾病,不属意外伤害为由拒赔。
  分析:
  可见,尽管意外险具有“低保费、高保额”的优点,但并非所有意外事故都能获赔。因为,虽然投保人认为的意外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但在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还是会严格界定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否属于意外险中的“意外”。拿南京市民的例子来说,很多人觉得只要坐车出车祸就可获赔,实际上该款交通意外险明确,汽车意外保障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汽车,如公交车、长途客车和出租车等遭受意外伤害,才能给付保险金。由此,投保人乘坐私家车和公务车就不在保障范围内了。
  再拿周先生来说,走在路上发生事故导致身故,尽管符合保险对于“意外”的定义,却不符合“外来的”标准。因为,周先生身故是其自身所患心脏病所致,而疾病并不属于意外伤害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故此亦无法获赔。

  交通意外事故案例三:
  司机A驾驶箱式货车,行驶至某路段与村民B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会,由于B在会车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道路左侧,与A箱式货车正面相撞,造成B及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当即死亡。箱式货车为避让二轮摩托车驶入右侧边沟,撞在路树上,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案发后A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弃车逃逸。
  分析:
  1、摩托车驾驶员在道路上行右拐弯时,未提前减速、鸣笛、打右转向灯!超速行驶,非法带人、占道逆行负主要责任!
  2、箱式货车在道路下行右拐弯时,未提前减速、鸣笛、打右转向灯!未向交警部门报案,弃车逃逸负次要责任!
  3、双方中有一方在无伤亡无保险的情况下,有保险一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向您全赔!
  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依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①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②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③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④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对三大交通意外事故案例内容的详细介绍,不难看出,意外险并非赔付所有意外事故。此外,当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时,当事人一定要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