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生在世,
意外风险总是无法避免,而且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多,交通意外事故开始频频发生。其中,
交通意外致人死亡的事故备受人们的关注。那么,
交通意外致人死亡该如何定罪?
交通意外致人死亡的原因有哪些?
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交通信号、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违法倒车、违法上道路行驶、违法变道、逆向行驶、违法占道行驶。
交通事故受伤致死的原因比例最高的为颅脑损伤、胸腹脏器损伤、出血过多及休克死亡;所以除非您有专业的医疗知识,在没有确定伤者伤情的情况下,最好不要轻易的移动伤员,否则,他断裂的肋骨可能就是在您的“帮助”下才插入心脏或动脉的。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该如何定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可知: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交通意外致人死亡的原因有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交通信号、酒后驾驶等,而且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肇事者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