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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参与辽宁企业年金改革试点成果发布会召开

更新时间:2008-11-05 17:18

  8月28日,“保险业参与辽宁省企业年金改革试点成果新闻发布会”在沈阳举行。三年前的这一天,我国第一笔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年金业务在辽宁诞生。经过三年的试点和实践,辽宁省企业年金工作已进入了健康快速发展的良性轨道。

  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三个部分组成。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在欧美等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的国家,企业年金普遍被作为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

  2000年,国务院决定在辽宁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下发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把企业年金工作试点确定为辽宁省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通知》明确的企业年金基本模式和发展方向,辽宁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企业年金工作。

  “一张白纸”上开拓年金市场

  2004年8月,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方签署了《辽宁省直属企业企业年金委托管理协议》,将当时辽宁省社保部门经办的48家省直企业账下的180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划转保险公司管理。至此,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第一笔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年金业务在辽宁省应运而生。

  “当时还没有颁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资格,太平养老相当于在一张白纸上进行了市场开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说,“但是他们认准了这个方向,极早动手,积极开拓,通过三年的努力,成效非常明显,发挥了专业养老公司的优势,在市场上起到了带头作用。”

  据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帆介绍,截至目前,太平养老在辽宁地区与368家客户签订了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签约管理资产近8.6亿多元,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12万人;在全国与1400家客户签订了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签约管理资产约70亿元。试点企业和职工的利益有了很好的保障,净收益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从2004年9月至2007年8月下旬,累计单位净值增长率达60%,投资收益十分理想。

  “导演”、“警察”角色至关重要

  回顾企业年金“第一单”的诞生,太平养老总经理杨帆说:“从这份开‘中国标准化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先河的‘第一单’中,我们看到了政府部门对这项事业大力推进的信心和决心。”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采取信托型管理模式,政府的角色是“导演”和“警察”,政府不直接管理企业年金计划,但要依法治理企业年金市场并在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的全过程承担监督监管的关键职能,以确保受益人的利益。

  为了推动企业年金的试点工作,从2002年9月开始,辽宁省政府和有关部门专门下发了一系列相关文件,这些政策的适时出台,对于规范发展辽宁省企业年金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辽宁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蒋斌表示:“我们多次建议政府尽快出台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力争通过税优政策来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年金的发展。”

  2004年5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3号令)正式生效,8月份在辽宁就签订了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的第一单。“当时也遇到了很大压力,面对非议,在辽宁省政府、辽宁省劳动保障厅的支持下,走出了第一步确实是难得可贵。”陈良说。而“第一单”的诞生标志着辽宁省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迈出了重要一步,企业年金业务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五道锁”确保基金安全

  作为我国首批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以及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太平养老在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和投资管理人中,客户数量和管理基金规模均处于市场领先地位。同时,在全国经济发达地区和众多行业创下了多个企业年金第一单的记录。

  企业年金在中国是新生事物,关系着千百万受益人的退休金安全和增值,是职工退休后的养命钱,所以,企业在选择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时,主要的标准是“安全、收益、服务”。经过三年摸索,作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太平养老安装了‘五道锁’来确保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一道锁:科学的治理结构

  “完善企业年金治理主体的内部治理结构,是保证资金安全性的内部制度保证,比方说太平养老每季度召开一次董事会,杨帆总经理要进行业务和财务全面汇报,中外方董、监事全部到场,非常认真和严格。” 太平养老东北中心负责人杨维利说,这是保障年金安全的“第一道锁”。

  在获得“执照”后,太平养老辽宁分公司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他们根据国际通行的养老金公司治理要求,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责任,并严格按规则实施。

  第二道锁:完善的风险管理

  为完善风险管理,太平养老建立健全股东会下的监事会制度、高级管理层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制度以及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分别从公司治理、风险监测、风险规避与化解等角度,使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体系得以健全,风险管理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第三道锁:专业的投资体系

  为确保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太平养老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中心、财务部和风险管理部三个相互独立、彼此制衡的机构来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

  第四道锁:充分的信息披露

  “我们按照国家法规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据太平养老东北中心负责人杨维利介绍,其中包括对监管部门、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对经办主体、对社会公众等定期披露的投资组合单位净值周报、受托管理季报和年报等。

  第五道锁:强大的综合服务

  为确保企业年金服务体系的长期有效运行,太平养老自主开发了功能完善的企业年金受托管理等系统,有效地满足了企业年金运作管理的需要,也是服务质量的有效保证。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太平养老探索了一条发展的道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说,从进入市场以后,太平养老对企业年金市场一直有个冷静的分析,对发展前景有一个正确的评价,不盲目,不悲观,积极稳步地求发展。特别是他们组成了一个精湛的团队,这对降低管理成本,尽快地实现盈利是一个非常好的模式。

   “2+2”创新管理模式

  企业年金业务的决策周期长、服务周期更长,要一直延伸到受益人退休甚至退休以后很多年,所以高效的管理模式和卓越的服务体系是太平养老受托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太平养老是我国目前唯一一家专营企业年金,并且客户数量最多、基金规模最大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太平养老与合作银行联手推出了‘2+2’无缝连接的标准企业年金计划模式,即养老保险公司同时担任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另一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托管人的账户管理人。” 总经理杨帆表示,对于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他们也进行开拓性的创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对此做出了积极的评价:“面对企业年金角色分散、协调成本大、流程复杂而迟迟不能启动的困境,作为企业年金制度的核心——受托人,养老保险公司从客户的角度出发,总结经验,积极推广‘2+2’的企业年金销售和管理模式,这样就减少了管理沟通成本,为客户提供便利化、标准化的服务,为客户和公司创造出更大价值,形成多方共赢的局面。”

  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险作为一种金融服务产品,有着独特的风险特征和经营规律,对专业化经营水平要求较高。专业的养老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的开拓中,已经初步显示出了专业经办机构的技术、服务和创新等优势。陈文辉表示,我们要鼓励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发展,给予其充分的发展空间,使其成为企业年金市场的推动者和领跑者。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加强专业公司的治理结构监管,强化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提高经营效率。

  税收优惠撬动市场发展

  在年金市场成熟的国家,60%以上的企业都会有年金计划。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还刚刚起步,蕴涵着巨大市场机遇,前景非常广阔。2006年底,中国企业年金累计资金910亿元。根据有关预测,未来5年内,中国企业年金业务将以年均29%—44%的速度增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劳动社会保障部评审专家郑秉文指出,虽然几年来我国企业年金得到了长足发展,政府的推动和营运商的作用都发挥到了极致,但总的来说仍处于幼稚阶段,与成熟经济体相比,配套法律制度还显得相对滞后,市场规范亟需进一步提高。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征税模式和细节还处在讨论之中。现有政策仅对企业缴费给予了税收优惠,即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允许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部分从成本中列支,但对个人缴费以及运营收益的优惠政策还不明确,严重影响职工的缴费积极性。同时,辽宁的税优比例低于全国大部分省市,促使部分企业观望和等待,对更大的税优政策产生预期。”杨帆说。

  今年6月18 日,铁法煤业集团与太平养老正式签订了企业年金基金受托和投资管理合同,首批受托管理资产规模超过2亿元。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健全企业人才激励机制、积累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铁法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献辉表示,如果将企业年金税前成本列支比例在4%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也会相应提高。

  老年人的经济安全保障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世界各国普遍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来解决因人口老龄化、经济全球化导致的社会保险财务危机。国际经验表明,合理的税收制度是撬动养老金发展的最有效杠杆。企业年金计划能够帮助国家有效解决退休人群养老保障问题,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实际上承担了部分社会责任,国家应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以引导和推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相关名词

  企业年金中的“ 四种人”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