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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补充意见出炉

更新时间:2015-02-11 13:27

  【摘要】为了建立健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近日,“扬州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补充意见”出炉。那么该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

  今年7月1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扬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制度实行双向衔接——企保缴费满15年的可以从“居保”转入“企保”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企保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从“企保”转入“居保”。“企保”转“居保”,同时出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缴费凭证

  今年7月1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扬州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补充意见”近日出炉,并正式实施。昨天,媒体人邀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哪些人需要制度衔接?“企保”“居保”都参加的人员
  “衔接办法”重点解决跨制度转移接续问题,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举例来说,市民老周有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又有8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退休之后,他就要选择两种养老保险中的一种来领取退休金。

  什么时候办理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需要进行衔接。
  扬州市实施补充意见提出,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可以向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制度衔接申请。

  衔接条件有哪些?双向衔接,关键是“15年”
  扬州市实施补充意见提出,参加了“企保”和“居保”的人员,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向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制度衔接申请;待制度衔接完成后,应在30日内向待遇领取地的人社部门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申请。经审核,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提出制度衔接时已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从其提出制度衔接申请的次月起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制度实行双向衔接——企保缴费满15年的可以从“居保”转入“企保”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企保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从“企保”转入“居保”。

  “企保”不满15年咋办?可延长缴费,也可转入“居保”
  市民老胡有12年的“企保”缴费年限,又有10年的“居保”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年龄的他不符合享受“企保”待遇,该咋办呢?据悉,有两种选择,可以延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至满15年,并选择“企保”领取养老金;也可以选择转入“居保”后,享受居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遇到不愿转接的人咋办?只能“享受一种”
  扬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参保人员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不愿意办理制度衔接的,需本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再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同样,参保人员达到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时,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如既不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延缴费,又不愿意办理制度衔接,需本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款额退还本人,同时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今年6月30日前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不愿意归并个人账户,需本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因故封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能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

  如何归并缴费年限?
  当参保人员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尾数,按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一年计算。
  “居保”转“企保”是从低往高待遇走,就没这么幸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累计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增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
  另外,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按户籍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过渡期咋处理?
  “今年7月1日”是重要节点
  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而“扬州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补充意见”近日刚刚出炉,这半年之间政策如何过渡?
  “2014年7月1日是重要时间节点。”扬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我市参加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如原在其他地区按照当地相关政策在2014年6月30日(含)前已经办理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手续的,其转接的缴费年限可以认定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014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按国家和省规定,一律不予认定。
  企保、居保互转流程图
  参保者向领取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
  填写申请表
  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办理
  “企保”转“居保”,同时出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缴费凭证

  【提醒】
  参保凭证有很多用途,将来参保者在别的地方再打工、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它是参保者可以转移关系的依据;面临养老金结算时,参保凭证有利于弄清楚曾经在哪儿参过保、缴过费。
  如果想了解自己过去的参保信息,有两个方法:
  ■拨打曾经工作的城市12333电话;
  ■登录人社部政府网站,在“在线查询”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中,查找务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近日,“扬州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补充意见”出炉,并正式实施。扬州市实施补充意见提出,参加了“企保”和“居保”的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向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制度衔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