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病保险制度能够进一步保障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为群众减轻看病负担,各地都在积极探索这一制度。据调查得知,今年
泰安市在全省率先建立城镇居民
大病保险制度。
大病医保:弥补全民医保体系短板
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还较低,特别是群众患大病后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成为个人及家庭的沉重负担,造成"一人患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
大病医疗保障成为全民医保体系建设中的一块短板,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的反映较为强烈。今年年初,市委、市政府立足民生优先,将"建立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这一工作列为2013年度为民要办的实事之首,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在经过充分调研、对上沟通的基础上,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试行)的通知》,正式启动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我市成为全省首个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市。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政策设计:不额外增加个人缴费负担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个人不再另外缴费。筹资标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保障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以及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2013年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20元。
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对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并剔除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给予补偿。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设置起付标准参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2013年为1.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多少分段给予补偿,1.1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按50%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补偿,个人年实际补偿限额为20万元。
慧择提示:近日泰安市出台相关政策,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该市成为全省首个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正常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