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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医保的参保人员应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

更新时间:2017-08-27 20:04

  【摘要】大病医疗互助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据报道,近日,长沙市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

  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医保不足最低缴费年限,须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补缴或参照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最低年限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4日,长沙市人社局发布通知,将从多个方面对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通知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应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用人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统一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一次性缴足在职职工当年大病医疗互助费。自2015年1月起,退休人员(不包含已提留大病医疗互助费的退休人员)的大病医疗互助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月从其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取。退休当年已由单位一次性缴足的,不再扣取。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时告知并催缴。逾期不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除经省政府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允许暂缓缴费的用人单位及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的用人单位以外,其他欠费的用人单位从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的下月起,系统自动对该单位进行识别和封锁,停止欠费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用人单位缴清欠费后系统按政策规定自动解除封锁。

  同时,长沙将全面落实缴费年限制度。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本省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且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近日,长沙市人社局发布通知,将从多个方面对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进行规范。通知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应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此外,通知还要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需及时告知并催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