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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正式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更新时间:2014-11-17 10:28
  【摘要】在自然灾害不断频发之际,政府更加重视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宁波更是积极进行探索。据调查得知,近日“宁波版”巨灾保险制度落地。

  据了解,宁波巨灾保险体系由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其中,公共巨灾保险首年由政府出资3800万元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6亿元的巨灾风险保障。保障范围涵盖台风、强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和雷击(雷击仅针对人身伤亡)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及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两个领域。巨灾基金初期由政府拨付500万元设立,主要用于补偿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范围的居民人员伤亡抚恤和家庭财产损失救助,并可广泛吸收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捐赠。第三部分的商业巨灾保险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提供相关巨灾保险产品,居民自愿购买,以满足居民更高层次、个性化的巨灾保险需求。

  很明显,宁波巨灾保险制度采用的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准公共产品,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运营,以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散和社会管理功能,提高财政资金运作效率和杠杆放大作用。这种方式最大的好处就在于能以相对较少的财政资金,撬动较为完善的灾害保险体系。

  宁波地处东南沿海,是个多台风、暴雨、洪水的城市。以往对在重大自然灾害中受灾的财产和人身伤害,一般都采用政府直接下发救灾补助款的方式,但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分配不均。通过建立巨灾保险,由保险公司介入,让专业人士来鉴定该赔多少、能赔多少。这样一来,相关抚恤补助的各个流程将更趋公平、合理、透明,政府部门也可以从中抽身出来,去做更需要政府做的救灾工作。

  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40%,而在我国,这个比例还不到1%。去年,宁波保险业为“菲特”台风造成的损失赔付总额超过35亿元,但相比“菲特”台风给宁波带来的334亿元直接经济损失,保险的覆盖率只有一成,近90%的损失仍由个人、企业和政府承担。

  2013年年末,深圳和云南楚雄率先获批允许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今年6月,深圳巨灾保险进入实施阶段,成为全国首个实施巨灾保险的城市。

  媒体人注意到,相比深圳建立的巨灾保险制度,宁波的区域特色更浓,而且还结合了“菲特”台风的经验,对公共巨灾保险范围的灾因、保障对象以及定损理赔方式等都进行了科学划分。如家庭财产损失救助,并不是按照居民家庭财产实际损失金额给予救助赔付,而是根据灾害情况,分档给予固定额度救助赔付;针对“菲特”台风,家庭财产受损多集中在农村,但农村家财险以村委集中投保为主,农户自主投保很少,且家财损失在民政救助上属于空白,大灾发生损失多由农民自担的特点,将巨灾造成的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救助纳入保障范围。

  此外,在巨灾保险方案中,宁波还提出了专项准备金制度,以丰补歉。即保险公司每年收取的巨灾保险保费扣除再保险保费、赔款、经营费用等成本以及预定利润后,如还有结余,盈余部分全额计提巨灾风险专项准备金,作为大灾年份的赔款储备,专户管理,长期滚存。当巨灾保险产品综合成本率超过100%时,可以使用巨灾风险专项准备金,用于支付巨灾赔款。这样,不仅使保险产品简便易行,也大大增强了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对政府来说,可以节省部分行政资源,而对广大市民来说,有了兜底保险,应对自然灾害就多了一重保障。

  慧择提示:11月6日,宁波市民政局与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签署公共巨灾保险合同,巨灾保险制度在宁波正式落地。从11月11日起,宁波正式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成为继深圳之后国内第二个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