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信托发行数量上升 品牌和制度优势较快增长
更新时间:2014-11-14 13:41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投资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投资市场。在今年下半年,证券投资信托的发展态势备受关注,其未来发展方向对信托公司转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阳光私募”中信托制度红利弱化
证券投资类信托一直以来都是信托公司的主力产品,其存在的初始原因主要有二:其一,在证券投资私募没有有效监管的情况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规范化的产品为私募基金提供阳光化路径,达到让私募基金募资合法、管理合规、有效托管、信息透明之目的,即业界俗称“阳光私募”。其二,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能力较强,乐于自主发行证券投资信托并自主管理,典型的例子如云南信托。
时过境迁,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立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性和主体资格,“阳光私募”类证券投资信托存在的必要性不复存在。而云南信托资产管理总部的中国龙投资团队已于2012年组建上海涌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私募机构转型。就在市场讨论证券投资信托会不会持续存在之时,近期证券投资类信托发行数量和规模激增,从月度数据来看,10月新发行的此类产品占整个集合信托比已经由一年前的15.4%上升到36.81%。
品牌和制度优势维持较快增长
证券类信托发行数量的上升固然和目前A股市场行情相关,但仅仅用A股市场走好来解释,在债券、期货都纳入证券投资类信托的投资范围、证券投资类信托具备做空机制的情况下未免过于苍白,特别是还存在前文所述的两个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证券类信托发行数量上升的重要原因还应该包括:第一,随着信托产品业绩的坚挺,信托公司作为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获得了市场的认可。“信托公司的产品”比“私募机构的产品”更具有公信力,这不但表现在投资者的判断中,而且表现在渠道商的选择上——部分金融机构代为推介信托产品的费用低于推介私募基金的费用,这可以被称为品牌效应,私募机构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快速高效募得资金。第二,从法律安排上,信托计划仍然优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肯定受托人和管理人的信托关系,仍然把投资关系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上,在破产隔离方面没有信托产品完美。此外,就分级产品来说,私募机构通用的有限合伙形式远没有集合信托的结构化设计实用——有限合伙企业只能让有限合伙人不承担出资之外的损失,而结构化集合信托则可以通过止损线和优先劣后比的设计,保证优先级资金获得一定收益。这是目前证券投资信托的制度优势。
未来方向:恪尽职守的事务管理类信托
应该看到,目前证券投资信托的两个优势,是一虚一实。品牌是虚的,因为部分私募机构已经开始注意自身的品牌建设,而且部分第三方机构的品牌也已经树立,正在和各种私募机构合作,品牌优势有减小甚至消失的可能性。而短期之内,制度优势是包括私募机构的其他资管机构难以超越的,是证券投资信托实在的优势,信托公司应该把这种优势发挥到极致,并提供配套服务,即为私募机构提供产品结构设计、产品推介、产品日常事务管理的一揽子服务。
可以看到,在这类服务上信托公司本身并不主动管理资产,从业务划分上看,属于事务管理类信托。近来,事务管理类信托被认为是“躺着赚钱的业务”、“通道业务”,实际上,在证券投资信托中,信托公司可以起到的作用远远不止“通道”。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信托公司应该对私募机构的投资、运作进行实质性监督与审查,防止私募机构有损受益人利益之行为;作为私募机构的服务商,信托公司可以运用自身在基金估值、资金清算、信息披露、持有人会议召集等方面的优势,为私募机构提供高效、优质的外包服务;作为持牌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的经验风格比私募机构稳健,通过对私募机构的监督以及对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某些风险,降低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使之风险收益属性更符合市场需求。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性和主体资格得到确认,“阳光私募”中信托制度红利将弱化。此外,证券投资信托发行数量上升,品牌和制度优势维持较快增长,未来将做恪尽职守的事务管理类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