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证件遗失保险

国外证件遗失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因被抢劫或被盗窃导致被保险人遗失护照、旅行票据或其它旅行证件,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重置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该被保险人为重置其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所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但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的每次理赔事件的免赔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金额为准,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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