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证件遗失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因被抢劫或被盗窃导致被保险人遗失护照、旅行票据或其它旅行证件,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重置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该被保险人为重置其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所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但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的每次理赔事件的免赔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金额为准,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尚未向警方报告且无其书面证明的损失。
(2) 任何为取得旅行结束后已不必要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3) 旅行证件原因不明的失踪。
(4) 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
第五条 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必须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警察或其他有关当局,并取得书面证明文件。
第六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文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自返回出发地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警方或有关当局的书面证明;
(2) 重置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3)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证明文件。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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