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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旅游保险赔付额度有所提高

更新时间:2017-08-27 08:13
从2007年8月31日起,西藏开始执行新的旅行社责任险,其中最高伤亡赔偿额度由原来的内宾8万元和外宾16万元统一提高到目前的30万元。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了解到,西藏根据经营业绩、品牌效应等情况将国际旅行社分成若干等级,旅行社每年交纳3.6万元至8.5万元不等的保费。
    国内旅行社每年统一交纳1.8万元保费。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之后,保险公司为遇难者的最高伤亡赔付额为30万元,受伤最高赔付额度为6万元。同时,西藏的旅行社还执行了一项列名风险保险,旅行社在每接一个旅行团时为每位游客投保15元,这个旅行团在入境到出境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和自然灾害等情况后,保险公司最高伤亡赔付额为20万元,受伤最高赔付额度为2万元。
  西藏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扎诺强调,两项保险的最高赔付总额为50万元,“但是并不意味安全事故中的每一位受害游客都能得到最高的赔付额,具体的赔偿标准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而执行”。扎诺认为,提高旅游保险赔付额度降低了旅行社的风险,减轻了旅行社在出现安全事故后的赔偿压力。同时,游客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受伤游客的医疗费用能及时支付,遇难人员能得到妥善处理。提高旅游保险赔付额度是西藏旅游安全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目前西藏正在着力打造集安全教育、安全预警、紧急救援和旅游保险“四位一体”的旅游安全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