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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险作用如何体现在新医保制度中

更新时间:2009-01-13 16:06

在11月6日召开的“医改方案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研讨会”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治超表示,早在2002年,他就在积极关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但6年过去了,“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医疗体制中的地位,甚至都不及10年前重要。”

  10月14日,国家发改委与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新一轮医改方案终于揭开了面纱。新医改方案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然而,新方案给保险行业却带来了些许失望。一些保险业内专家对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地位提出了异议。中国人寿(19.86,-0.04,-0.20%,吧)健康保险部副总经理袁康直指新医改方案“弱化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地位和作用”。

  据介绍,即使是社会保险福利水平很高的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也不容忽视。以德国为例,上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鼓励高收入阶层通过购买企业团体或个人商业健康保险的方式,部分或全部替代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义务和保障利益,使国家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财政扶持能更有效地发挥在中低收入阶层,切实履行社会保险的收入再分配功能。2005年,德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费用融资中的比例已接近10%,有24.3%的民众购买了各种形式的商业健康保险。

  根据新医改方案,到2020年,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其实,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建立全民医保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如我国台湾地区于1995年实行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当局起初认为财力充足足以维持,但时至今日,全民健康保险早已入不敷出,主管部门不得不两次上调保险费率。

  据测算,凡是实行全面医保制度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收入占GDP的比例一般在30%至50%以上。而我国目前政府的预算内财政收入仅占GDP的15%左右。

  有专家认为,在构建我国新的医疗保障制度时,同样应强调政府主导和市场引导并重,不应忽视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

  历史经验表明,推行完全依赖政府的医疗保障是不可行的,完全依赖市场化的医疗保障同样是不可行的。美国的医保制度是建立在市场化、私有化的基础上,政府在这一体制中只是一个买家,对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的干预能力有限。然而,这套机制现在出现越来越严重的失灵情况,最明显的问题就是,投入的钱越来越多,收到的效果却不成正比。

  那么,搭建我国医疗制度框架,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在内的市场力量究竟该如何与政府合理分工呢?中国人民大学卫生医疗体制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虎峰认为,除了在公共卫生领域,政府应承担全部责任外,在医疗、药品、医疗保障三大领域都不应是政府包揽的。“原来我们吃了市场失灵的亏,现在如果政府包揽太多,要不了多少年,就要吃政府失灵的亏。”他告诫说。

  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从2001年的61.5亿元上升到2007年的384亿元,年平均增长速度35%。但是,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费用融资中的比重仍然很有限,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有专家分析认为,这是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从商业保险的机制中获取利益。从各国医疗费用支付体系来看,一般是政府、保险公司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责任。但是现在我国的商业保险没有承担应该有的作用,也没有起到帮助政府降低医疗服务价格的作用。

  不过,对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慕再上海代表处健康险高级医学顾问邵晓军还是比较乐观。他认为未来10年,中国的医疗架构即使是以政府主导,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还是存在的,“关键是如何拓展”。

  或许在严峻的外部环境下,商业健康保险还是应该多修内功,多发出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