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事件频繁发生,已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商务部、中国保监会已着手制定和规范海外保障机制内容。
1.政府高度重视。国家职能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要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商务、旅游、公安、保险等相关部门应协同作战,对境外业务实施归口管理,统一组织,统筹安排。可采取先易后难、先人后物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派出、审核、保障服务环节落实到位。要逐步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合同条款,把安全保障条款纳入安全问题突出的国家和地区项目协议或合同,把安全投入成本纳入承包项目预算。对于援外项目,由相关承办企业对受援国安全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成本核算,并将有关费用纳入援外项目预算。
2.实施强制保险。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急切需要利用各种经济和行政手段来消除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社会管理的功能,减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给人民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但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如果仅靠自愿投保,不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则不足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难以使受害方得到及时应有的赔偿,同时还会增加政府和法人的负担。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外,我国《建筑法》、《煤炭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条例均已包含强制保险内容。因此,海外保险业务实施强制保险势在必行。
3.开发专属产品。开发针对境外市场的专属系列产品,不仅能够不断满足国际间合作和民间往来的需求,同时也是国内保险企业进入国际保险市场的前奏,可以充分检验国内保险企业的拓展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要动员保险机构尽快开发适应境外市场特点的财产一切险、雇主责任险、境外意外险等必需产品,根据境外风险程度和区域特点增加特别保险责任,将国内条款中常规除外责任中不容易界定的武装行为、绑架、冲突、动乱、骚乱等以特别保险责任予以承保,实施高于国内的特殊费率且是统一费率,以满足国际交往特定的要求,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险企业因承担国家责任、社会责任的企业利益,充分调动保险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积极性。专属产品的开发要立足创新的思路,除单独设立特别保险责任外,要根据国际间的通行惯例提高保障标准,增加保额,以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和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对专属产品要增加特别保险责任权益转让要求,打破财产险和意外险分类,帮助受损企业和个人依法行使追偿权利。
4.明确专属渠道。国际间通用的销售方式即所谓的全球控制性主保险人计划(Slobal controlled master program),指在跨国公司经营业务的每一个国家,一个全球性的保险公司通过自己在海外的分公司或有合作关系的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统一的保险保障服务。但目前国内尚无一家保险机构有能力承担。国家主管部门应该无条件承担起管理职责,对专属产品的销售实施规范,指定那些具有境外保险经验和能力的保险机构,通过与境外知名保险企业和再保险企业的友好合作,实行境外业务的专屑销售和专属服务,使所有客户无论在全球的哪个角落发生损失,通过有效协调,提供一致的保障,同时,还可以节省大量的交易成本。
5.强化风险评估。国际工程承包历来被认为是一项“风险事业”,工程所在国的政治局势、对外关系、经济状况、政策法律、外汇管理、自然条件、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等诸多影响因素,使国际工程承包不可避免地与风险时时相伴。由此,对目标市场的全面认识、深入分析,以及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安排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政府一直关注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与经贸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要求企业提高防范意识,目前这方面的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同时要求同我国企业开展合作的国家提供安全保障,特别针对近来出现的涉及中方人员的安全事件,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对海外安全状况进行评估,以帮助中方企业顺利开展海外经贸合作,保证我国人员安全。由于境外市场机遇与风险并存,对于我国企业与人员而言,当前的机遇更是大过风险。只要立足自身经验积累,坚持积极且审慎的态度,时刻树立风险规避意识,有效设置风险控制环节,稳妥落实风险防范工作,合理安排风险化解措施,境外市场的“风险”未必会成为“危险”。
6.建立预警机制。对境外保险工作要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对出险频率高的国家和地区适时提出预警,密切关注国际合作、民间贸易、出境旅游、海外劳务输出地安全情况,定期发布预警信息,以作为调整强制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费率的指南,也作为保险机构提供增值服务的重要内容,供客户参考,及时调整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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