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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外保险存在哪些问题

更新时间:2009-01-13 15:15

       改革开发初期国家对境外保险高度重视,1983年1月 20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曾以[83]银发字第14号《关于争取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在国内保险的通知》明确了境外保险的要求和投保标准,必要时可邀请保险公司作为保险顾问参与境外商务谈判。保险体制改革后,国办发 [2005]4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商务部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各派出企业必须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职业暴露等保险,提高境外人员和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但从实际操作方面并没有完全落实,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缺乏相配套的制度保障。目前,除《通知》和商务部相关文件外,我国尚没有针对国际合作、境外就业和外派劳务、商务、旅游、探亲等有关财产、人员的损失、伤亡的管理规定,只是建立了一般性应急处理机制,更谈不上专业的处理流程,使目前的突发事件只能依靠政府支持、企业参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表现为单一依靠国家应对策略,缺乏灵活运用商业机制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一方面容易诱发国内国外双重赔付标准,引发各种矛盾;另一方面事件发生后,国内企业和个人对事发国家的索赔之路十分艰难,有的干脆自认损失,转移索赔目标,最终只能依照合作协议、劳务合同的约定处理。

  2.专属性保障产品空白。适用于专门的境外保障产品始终没有引起国内保险企业的重视,专属产品的开发停止在原始的探索阶段。除了水险业务外,多数公司只是被动应对申根国家要求、境外救援要求自主开发的短期旅游产品和意外险产品。这些产品针对性不强、专业性差,而且保障方案指向不一,费率五花八门。虽然少数几家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为海外务工人员提供一定程度的意外伤害保障和财产保障,但基本都是沿用适用于境内普通意外伤害事故和财产险类的保险产品,对特别风险考虑严重不足,造成缺项。特别是将武装袭击、武装行动、暴乱等不易定性或存在歧义的风险作为除外责任外,没有真正考虑客户切身利益和特别风险的客观存在,保障面狭窄。

3.风险评估滞后。相关合作项目和企业没有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除了要做好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商业评估外,还要对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不同的安全风险,相应制订分类管理的安保措施,并把安全防护费用计入成本。对形成的风险评估报告往往与实际存在很大偏差,错误地和盲目乐观地估计当地的实际状况,甚至对冲突对方的警告未能引起高度重视。保险业由于多数业务在国内承保,片面相信客户提供的风险评估信息,缺乏实地评估的手段和基础,往往造成承保前的风险评估流于形式。

  4.理赔机制不健全。由于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总体不高,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少,这就使得那些开拓海外市场的企业在进行保险规划时的选择比较有限。从目前各家机构的服务半径看,尚不具备海外理赔的能力,也不具备海外现场查勘的手段,其真实性很难把握。针对旅游险、意外险,保险业也缺乏主动宣传利用国际救援组织实施的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导向性意识不强,往往自身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5.替代产品不统一,保障过低,加大了经营成本。目前国内保险业产品品种进入战国时代,既同质化严重又差异较大,费率厘订参差不齐,主要体现在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附加条款上。国情的差异和汇率的不同,也直接影响到保障标准,单纯依照国内条款保障内容已满足不了申根国家的需求,单纯以国内费率承担境外责任加大了国内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大了经营风险。

  6.办理渠道不畅通。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出国劳务人员都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但从目前的实务操作来看,因为没有统一的保险提供渠道,多由劳务输出人员自己或由组织者安排办理,但由于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经验,加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的影响,因此对保险产品的选择不一,有钱多保,没钱少保甚至不保,随意性较强。

  7.客户风险逆选择倾向严重。统一的渠道和保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同业之间的压价承保,不同程度促使少数客户逆选择投保,削弱了保险业承载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