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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保险产品受打击 高现价产品再遭严管

更新时间:2014-08-11 09:24
  【摘要】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保险行业的竞争也逐渐加剧,为了在市场上占据份额,各保险公司不断扩大业务,创新保险产品。而近日保监会下发的《征求意见稿》对保险产品的销售以及高现金价值产品等方面都做了相关规定,下面是详细情况。

  “奇葩”保险受打击
  依照《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负首要责任”“保险公司人身保险违反法律法规的、自中国保监会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报送产品审批备案的,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本季度末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于150%”。“此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是对2011年10月颁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丰富和完善,对保险产品从设计、推出再到退出都有了细致约束,特别是与精算有了更多结合,很大程度是为了严控风险,这使得险企在今后推出产品时会更为谨慎,但可能对一些靠噱头产品制造卖点、打品牌的小型险企较为不利。”一寿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早在2011版的《办法》中就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即不可以使用“打停售”的方式对产品进行促销,而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则对产品停售做了硬性规定。
  按规定,对于已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存在以下情况的要停止使用:一是最近12个月内保费收入低于100万元且新增保险人少于100人的(经营不满12个月的险种、开业不满5年的公司除外);二是自审批或备案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无新单保费收入的。特别是近两年来,以中小险企为代表推出的各色险种不断出现在大众视野中,以结束不久的世界杯为例,在全球狂欢之时保险也不例外,“世界杯遗憾险”“喝高险”“吃货险”“夜猫子险”等纷纷问世,但与类似险种刚一问世时所引发的兴趣相比,这些险种在购买上并没有获得预期效果。为规范此类险种,《征求意见稿》在保险责任一项中,就明确规定制造宣传噱头的情况应避免出现,如歪曲产品实际功能、与新闻热点相连。
  一位小型保险公司网络销售部的相关负责人表达了不同看法,在其看来,这些产品在报备的时候多是人身险、意外险等传统保险产品,产品本身无太大问题,“不少险企事实上并未谋求从这些产品获得保费,而是将其作为一种宣传手段,特别在当下年轻人市场,这是一种让年轻群体快速接受、认识保险的方式,同样也是让小公司在激烈竞争中提高知名度的有效手段,只要市场有需要,能够接受,就说明其有存在价值,只是今后要在用语上把握一个度的问题,新规难免有一刀切的嫌疑。”

  高现价产品再遭严管
  山西证券在报告中分析,按照保监会网站统计数据,整个2013年人身险行业共实现保费收入1.1万亿元,同比增幅达8.4%。其中短期高现金价值产品对于保费收入增长的贡献较大,全年共实现销售2800亿元,在银保渠道保费收入占比高达64%,以分红和万能险为主。从数据上可以看出,短期高现金价值产品已经成为银保渠道的支撑性业务之一。
  在业内人士看来,高现金价值产品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在于存续期短,通常为一两年,与保险资产投资期限较长不能匹配,易引发险企出现流动性风险。因此,在当前保险业回归价值、回归保障大势下,高现金价值产品盲目扩张的势头被不断打压。
  《征求意见稿》中强调,“避免出现利用现金价值结果诱导客户提前退保的情况”,若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小于3年的,保险公司不得报送该产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或审批。同时“避免出现现金价值过低损害消费者退保利益的情况”,对于趸交个人两全保险、趸交个人年金保险,首年末现金价值与已领取生存金之和不得低于趸交保费的90%,第二年末现金价值与已领取生存金之和不得低于趸交保费的95%;对于期交个人两全保险、期交个人年金保险,首年末现金价值与已领取生存金之和不得低于已交保费的75%,第二年末现金价值与已领取生存金之和不得低于已交保费的85%。
  “这次征求意见稿中用划"红线"的方式对高现价值产品进行规范,比今年2月份下发的关于高现金价值产品的规范更为严苛,但从公司实际运营来看,现有的高现价值产品都难以满足这些"红线",为达到要求,险企不得不尽可能压缩成本,尤其对于一些中小保险公司而言,当还在考虑如何存活时,压缩成本其实并不现实。”一险企精算师对笔者强调,“如果此征求意见稿最终获得通过,还是希望监管层能够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使得一些中小保险公司能够平稳转型。”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保监会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制造宣传噱头的情况应避免出现,“奇葩”保险受打击。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强调避免出现利用现金价值结果诱导客户提前退保的情况,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