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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监局加强误导销售治理 提高销售门槛

更新时间:2014-08-06 15:07

  【摘要】保险的主要作用和本质是保障,但部分保险产品也能在保障的基础上为消费者带来一定收益。保险业的发展除了要提升自身业绩外,还应践行社会责任,遵法守法。然而,目前部分保险销售员却存在误导销售行为。为此,不仅北京保监局将继续加大误导销售的治理力度。

  自8月1日起,北京地区投资连结保险、变额年金保险的销售人员,不仅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同时还需满足过往从业经历中无重大违规、欺诈行为;各种不明来历的电话推销也将成为历史,专、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将和保险公司使用统一的呼出号码;互联网保险销售也将严防异地展业,宣传、销售全过程将由各公司设专人管理。

  由北京保监局印发、旨在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的《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共有12章57条,基本涵盖了人身保险销售过程中的全部重点环节,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人身保险市场予以规范。

  一是加强对销售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如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建立具备资质校验功能的管理系统,实现对销售从业人员信息的系统管控;明确了从事投连险、变额年金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等。

  二是强化对重点业务领域的制度规范,包括电话销售业务管理、投连险和变额年金险销售适用管理、意外险业务管理等。如在电销业务管理方面,对销售人员必须告知的事项进行了明确,对呼出电话号码进行了统一要求;在互联网宣传行为管理方面,明确了人身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在投连险和变额年金险销售适用管理方面,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加强制度建设,并做好投保人的风险测评等。

  三是明确了重点环节的经营要求,对新单回访、产品说明会、培训和宣传资料管理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如为避免“存单变保单”“投保人被签字”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办法》要求各保险公司在新单回访之外,还要在签发保单后24小时以内通过系统向投保人发送手机短信,告知消费者包括保单基本信息和犹豫期权利在内的重要事项;在培训和宣传资料管理方面的责任,《办法》明确了培训材料的审核流程和主体责任,要求培训相关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另外,《办法》统一了对中介渠道经营的监管标准。如要求各专、兼业代理机构举办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参照人身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有关规定管理。同时,还设专章明确了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的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责任。

  谈到未来监管工作的重点时,北京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近年来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治理销售误导的措施不会减少,力度还会进一步加大。”

  据了解,北京保监局将以《办法》实施为契机,积极稳妥推进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级管理工作,提高销售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同时,将通过完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和北京地区销售从业人员警示信息管理系统,以净化从业人员队伍。

  北京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于近期开展治理销售误导专项检查,加大销售误导问题的查处力度,坚持“严查、重处、同查同处、跟踪整改”四个原则。扩大检查的覆盖面,被检查家数将是过去的3-5倍。对查实的欺骗投保人等销售误导问题,将严格追究销售从业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对保险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罚款、限制其业务范围或吊销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同时,还会选取投诉率高、销售误导突出的银邮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如存在违规问题,则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兼业代理许可证。对受到“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的保险机构,北京保监局将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开展“回头看”检查。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自8月1日起,北京地区部分保险产品的销售门槛将会提高。此外,北京保监局将于近期开展治理销售误导专项检查,加大销售误导问题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