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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提高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更新时间:2017-08-28 13:58
  【摘要】生育保险是为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的职业女性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据了解,天津市将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下面是详细情况。

  生育保险待遇1、生育医疗费
  将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和剖腹产伴其他手术(指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医疗费的定额支付标准,分别由1500元、1600元、1800元和1900元,统一提高到2280元。
  对于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生育保险待遇2、产前检查费
  将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200元提高到240元。
  将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300元提高到360元。
  将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400元提高到480元。
  将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550元提高到660元。

  生育保险待遇3、计划生育手术费
  将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引产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500元、700元和800元分别调整为600元、780元和960元。
  将高危人工流产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300元提高到360元。
  将人工流产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150元提高到180元。
  将自然流产或实施药物流产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由130元提高到150元。
  将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100元提高到120元。
  将更换宫内节育器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170元提高到200元。
  将女性绝育术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500元提高到600元。
  将男性绝育术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300元提高到360元。
  对于复通手术医疗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的医疗费,以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生育保险待遇4、转诊转院分娩
  参保居民在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的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天津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将会适当提高。这将有利于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权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