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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由社保机构转经用人单位再转发给职工

更新时间:2014-07-24 13:43
  【摘要】众所周知,生育保险可为因生育而中断工作的参保女性职工进行物质帮助或经济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那么,生育津贴应由社保机构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由单位发放?

  生育保险的现行法律依据
  (一)我国关于生育保险的法律及相关规定
  1、1988年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
  2、1988年劳动部发布《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3、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4、1994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生育保险津贴的支付主体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生育保险津贴的支付主体是社保机构。生育津贴是由社保机构转经用人单位社保账户,再转发给女性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