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医疗保险制度推行以来,在其缴纳保费、支付制度、参保人群等方面,各省份都有所调整或改革,在青岛市,医疗保险特供药店将于下月可受理申请。
青岛市人社局昨天下发了《关于基本
医疗保险特供药店有关问题的通知 (试行)》,在2014年7月1日至15日期间,受理青岛市特供药店申请,更好地保障大病参保患者的权益,方便患者购买纳入特供管理的药品和医用材料。
何为医疗保险特供药店
特供药店是指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特供药店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特供业务的定点药店。医保特供业务包括特药、特材、纳入特供管理的医保范围内药品、纳入特供管理的特殊疾病门诊大病的医疗业务和其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纳入医保特供范围的业务。特供药店应为从事医药产品、医用材料批发企业 (集团)的下属单位,与所属批发企业 (集团)同一法人,所属批发企业或集团应具有与医保特供项目销售服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
特供药店承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医保特供业务;执行医保管理制度及业务操作程序,向参保人提供其他经办管理以及宣传、辅导等相关医保服务业务;借助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为参保患者建立和维护医疗保险、慈善援助等档案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与办理的其他业务。
申办医疗保险特供业务有要求
申办特供业务需满足:(一)药店拥有医保定点药店资质。(二)药店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三)药店至少具备2名执业药师。(四)药店所属批发企业 (集团)通过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GSP认证)。(五)药店所属批发企业(集团)在青岛地区拥有至少10个药品品种的独家销售权,其中国家一类新药不少于3个。(六)药店所属批发企业 (集团)近三年药品类年营业收入均超过一亿元。(七)具备特供业务所需的物流、配送、销售条件。(八)近三年药店及所属批发企业 (集团)无药品经销、医保管理重大违规行为。
自愿承担医保特供业务的单位填写《青岛市医疗保险特供药店申请表》,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试点医疗保险实体门店不超过10家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聘请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组织专家按资质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分,根据评分高低确定试点单位。根据合理布局、有序推进的原则,试点期间全市实体门店不超过10家,每个批发企业 (集团)不超过1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运行情况进行逐步调整。
审核确定的特供药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证书及相应的标识牌,向社会公布。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青岛市人社局下发《通知》,在7月1日至15日期间,受理青岛市特供药店的申请,以更好地保障大病参保患者的权益,审核确定特供药店也方便患者购买药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