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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发挥防灾减灾功能需建立市场化改革新模式

更新时间:2017-08-28 03:29

  【摘要】市场不仅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与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市场化也是巨灾保险发展新的发展模式,市场化是巨灾保险深化体制改革的方向,只有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才能切实推进巨灾保险的发展。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这些年来也逐步积累了大病医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的经验,保险公司在这方面存在很大的积极性。因此,发展巨灾保险有良好的契机。

  目前的主流模式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即政府为巨灾保险担任最后保险人的角色;保险公司担任“技术角色”,主要是利用其销售渠道来进行保险的销售和反馈,而在制度建设以及资金的利用方面缺少话语权。这类模式存在的问题是,本质上还是由政府进行灾后经济补偿;市场的积极性难以发挥;难以实现巨灾保险的防灾减灾功能;而且我国地域辽阔,灾害情况复杂,政府主导相比市场在处理这种情况时效率偏低。

  基于此,申曙光提出了巨灾保险的新模式,即政府与市场平等合作的模式。这一模式要充分考虑巨灾保险的目标、需求,考虑中国国情,考虑已有基础与条件;关键之处在于,政府与市场之间各归其位,各司其职;二者充分协调,紧密配合。

  新模式的要点:一是成立中国巨灾保险联合体——代表保险与市场:单家保险公司承保能力有限,有必要建立联合体或共保体;由保险公司自主发起或由行业协会推动发起。主要职能包括:设计保单;制定定损标准及条款要求;销售、承保与理赔管理;巨灾保险基金管理;再保险的购买;风险证券化;负责市场与政府的合作交流。

  二是成立中国巨灾保险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由国家减灾委主导,民政、保监、财政、农业、国土等部门重点参与。职能是:管理与监督,包括对巨灾保险联合体的监管;支持与基础工作,即减灾防灾基础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财政补贴;数据支持;推动立法,推动强制或半强制参保。

  三是试点阶段的强制问题。申曙光提出,我国地域辽阔,很难一次性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先在地震较为频繁的西南地区、台风频繁的东部沿海地区先试点运行。而且“强制”是一个关键,推广阶段至少是半强制,这个阶段要设计好价格杠杆、费率杠杆,以及救济与救助方式的改革,以此配合好强制或半强制的实施。另外,还应有激励条款来配合。这方面,美国的巨灾保险经验值得借鉴,国内的“交强险+机动车商业险”的经验也很有参考价值。

  四是强化再保险:要引进更多中资、外资再保险公司加入中国巨灾保险市场,将大部分风险通过再保险在全世界的范围内进行分散和转移,提高我国市场的承保能力。同时发展巨灾保险证券化,通过资本市场途径转移风险。

  五是加快立法:目前并没有正式的巨灾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致使巨灾保险很难顺利地展开,所以加快立法是开展巨灾保险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而全国性的立法耗时过长,建议可以先开展地方立法,再过渡到全国立法。

  慧择提示:巨灾保险要取得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将市场化放在深化改革的首位,只有探索巨灾保险的市场化模式,积极发挥市场的积极性,才能切实发挥巨灾保险的防灾减灾功能,为社会的安定和谐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