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产生属于楚雄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应当携带费用结算单、出院诊断证明、社会保障卡等材料前往医保机构结算。
报销范围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确因病情需要的各种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手术费、材料费、治疗费、住院床位(包括观察床)费、病室综合处置费等(均不含个人负担费用)。
二、确因病情需要安装的人工器官(如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心脏起搏器等)和进行人体器官、组织移植治疗的医疗费用,按比例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因公外出或请假外出期间临时患病,在当地就近公立医疗机构(乡镇及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诊治并有病历记载的医疗费用。
四、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所列的医疗费用(床位费报销不得超过同类人员在统筹区住院的最高标准);
五、因急症在就近公立医院就诊,并有急诊病历记载的医疗费用。
报销材料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社会保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