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伤保险条例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附则7章37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在本州、市(地)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五)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十一)工伤预防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和检查检验单、影像等诊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