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伤保险条例

  新疆工伤保险条例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附则7章37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在本州、市(地)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五)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十一)工伤预防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和检查检验单、影像等诊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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