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伤保险条例

  湖南工伤保险条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湖南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下列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和用于工伤保险的费用,依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九)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十一)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费用。

  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 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二)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五)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七)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八)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九)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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