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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改革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4-05-07 13:30

  【摘要】随着保险业不断快速发展,想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利益需求,就需要与时俱进,进行相应的改革。近日,中国保监会提出了分步改革的整套方案。那么,费率改革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人身保险费率改革酝酿已久,监管部门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先后四次推动费率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涉及根本利益、触及深层机制,改革迟迟未能迈出最关键的一步。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实践中,中国保监会将费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作为首要任务。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以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为底线,以稳中求进为原则,中国保监会提出了分步改革的整套方案,并在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基础上于2013年8月正式启动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自此,保险业在探索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费率改革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我国寿险业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并基本具备推进费率改革的基础和条件。因此,在认真研究和广泛论证的基础上,保监会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制定了“三步走”的分步实施方案:第一步是先放开普通型人身险预定利率;第二步是放开分红险和万能险的保证利率;第三步是完全的费率市场化。
  2013年8月5日,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正式启动,放开了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费率管制,基本构想是放开前端,管住、管好后端,通过后端影响或左右前端,有效调控前端合理定价。具体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费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此次费率政策改革不同于以往简单地调整寿险预定利率,而是重点着眼于建立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放开前端,即将定价权完全交给保险公司,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自主确定。管住后端,即管住准备金评估利率。在评估利率确定的情况下,预定利率越高,需要计提的准备金越多,并表现在偿付能力报表中。一旦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监管部门将及时介入,防范化解相关风险。
  降低保障类产品的资本要求。传统的风险保障业务是最为基础的人身保险业务,也是保险业区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基础。为支持保险业转型发展、回归保障,此次改革对风险保障类业务的资本要求做出了重大调整,在计算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与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要求时,将原先简单按照保险期间确定计算系数的方法改为按照保险责任类别确定计算系数,并对系数总体上进行了下调。这项改革举措,将使人身保险业的资本标准更加符合中国实际,有利于提高人身保险的资本效率,进而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优先发展保障性业务。
  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改革方案中,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总体上实施3.5%的评估利率。但是,为服务国家民生建设、支持商业保险参与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此次改革提出了实施差别化准备金评估利率的重要举措。具体内容是,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年金或者保险期间为10年及10年以上的其他养老年金,允许准备金评估利率最高上浮15%。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利于支持行业大力发展长期养老业务,为保险业筹集更多长期稳定的资金,进一步提升保险行业在金融业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放开附加费用率内部比例限制。个险渠道是寿险业最传统也是最有价值的销售渠道,而个险渠道的关键是营销员。目前个险渠道增员困难,营销员脱落率高、留存率低的问题非常突出,核心原因在于营销员佣金收入过低。针对以上问题,此次改革在控制总体费用水平、确保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放开了附加费用率内部比例的限制,允许保险公司自主确定佣金水平,佣金比例可达到附加费用率的上限。放开附加费用率的内部比例限制,有利于提高营销员的收入水平,缓解营销员留存难、增员难的问题,从而推动个险渠道风险保障业务更好地发展。
  改革的配套措施。为了配合此次费率改革,保监会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相配套的改革措施:一是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备案管理制度。预定利率高于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需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并且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需达到150%以上。预定利率不高于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需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并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需达到100%以上。二是加强总精算师管理。该项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了总精算师的任职要求,明确了总精算师对履职行为负终身责任,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保障总精算师独立履行职责,切实发挥精算专业力量在实施费率政策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我国寿险业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并基本具备推进费率改革的基础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