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随着寿险业务的不断发展,在市场上寿险产品出现重名的寿险产品也是不胜枚举。保险专家认为,保险产品出现重名对于寿险公司来说是不利的,其次这样说明在寿险行业专利保护机制并不完善,寿险公司产品名称的专利权得不到保障。
专利保护机制不完善
寿险产品有多少重名的?尽管业内没有明确数据,但从业内人士的描述及直观的查询中,媒体人对7700余款备案产品的重名概率有了初体验。
在保监会网站的备案产品查询网页输入“安康宝两全保险”后,网站会检索出包括太保寿险、英大泰和人寿、百年人寿的3款产品,其名分别为安康宝两全保险、英大安康宝两全保险(分红型)、百年安康宝两全保险,备案时间分别为2011年7月21日、2012年11月14日和2013年3月27日。
而媒体人从某险企整理的68家人身险公司已在保监会备案的7774款产品表中看到,不同寿险公司就有多款以“康宁”命名的产品,涉及的险企包括中国人寿、安邦人寿和昆仑健康保险,如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安邦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短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这5款健康保险产品的备案时间从2009年9月到2012年12月不同。
在部分寿险公司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对原有产品的期限、缴费方式、保障内容等条款做出调整后的新产品就会重新命名,而不一定是沿用原来产品的“品牌”将其升级为2.0版或3.0版。
一家银行系险企内部人士称,其所在公司就出现过类似情况,在对原有产品进行升级后就把产品原本名称更换为另一个名称,表面上看不出产品的内在联系或延续性。
在某大型寿险公司银保部管理人士眼中,这种现象在银保市场中已经不足为奇,“毕竟象征吉祥如意的字眼大家都想用”,而事实上,产品名称出现雷同的这种情况也是诸多因素使然。
一方面,从险企的角度,对原产品条款进行更改之后的升级版产品换颜为新名称的产品后,利于新旧产品的销售;同时,如果险企想对不同渠道产品做出区分,也需要对原产品名称进行调整;另外,在保险业,产品的同质化现象及专利保护机制的不完善,是不同险企的产品出现重名的一大原因。
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合作方也可能对产品的命名产生一定影响,“比如,某银行可能希望他代理的保险产品是独家的,这时候保险公司会考虑对原有银保产品进行条款变更并重新命名,以达到银行方的希望。”上述寿险公司银保部人士透露。
“所以现在公司在命名产品的时候会考虑推出某某系列,系列里产品的名称会有共同的字眼,以便保持产品的延续性,并可借以区分公司内部不同险种。”
慧择提示:寿险业务由于不断发展其产品出现重名的几率也越来越高,重名是不利于保险业务发展的,这不利于寿险公司树立品牌形象,其次这也说明目前在中国的保险市场,专利保护机制不尽完善,产品名称专利权得到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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