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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更新时间:2014-04-29 09:37

  【摘要】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陕西省咸阳市政府日前下发通知,对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再次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20万元;进一步降低低收入家庭18岁以下居民缴费标准;打破居民参保的户籍限制,制定了新生儿参保操作办法;取消了城镇居民门诊统筹签约程序,实现了居民门诊就医由“不可选择”到“可选择”的跨越。

  新政策规定,市级统筹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参保居民患高血压、冠心病等18种门诊慢性病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50%;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一般诊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7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中草药汤剂和针灸治疗项目费用在现有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同时,将参保居民门诊急诊、抢救费用、全口义齿修复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新政策还规定大学生寒(暑)假、实习或因病休学期间,在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程序参照市级统筹区内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慧择提示:陕西省咸阳市再次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医保报销比例上调,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