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国家将不再纵容骗取社保金的行为

更新时间:2014-04-28 13:05

  【摘要】近年来,全国各种骗取社保金的行为层出不穷,经调查的不少市民都声称身边不少经济条件富裕的人都领取着社保,甚至还有死人领取社保的现象,感觉很不公平。如此骗取社保金的情况近些年来时有发生,从个人行为,到有组织行为的“骗保”,成为了刹不住的歪风。针对这种行为国家将予以严惩。

  2010年3至8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清退8971名不符合低保条件人员;

  2011年5月河北省永年县李沟村全村127名低保对象中,合格的仅十几名,其余110多人或已死亡,或开小车住楼房,有的干脆就是村干部直系亲属;

  2012年4月湖南娄底一个区查出2021人骗保275万元,一些有稳定收入,甚至开着小车、拥有多套住房的高收入者,通过人情关系骗取享受城市低保。除了骗低保,还有骗取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但是,此前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这些行为的认定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按诈骗罪处理,有的给予行政处分,还有的不处理的。即使在审理时,也有不同看法,有说诈骗罪的,有说保险诈骗罪的,也有说非法经营罪的。

  这两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草案将前面咱们说到的那些骗保行为确定为诈骗罪,违法者将获刑罚。

  骗取社保基金拟按诈骗罪处理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民政局调查发现,一对低保户夫妻名下拥有六处房产,404名低保户拥有两套房产。调查结果触目惊心,但这在全国各地并不是特例,甚至还曝出过死人“吃”低保的新闻。
  另有媒体报道,郑州一家医院,医患勾结,把医保卡当成了提款机,骗取大笔医保基金。
     而在过去的执法中,对于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如何适用法律一直认识不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说:
  郎胜:有的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有的给予行政处分,有的在追回社会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不予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也指出,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了执法中的犹豫。
  阮齐林:有的国家有专门的骗取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的单独罪名,我们国家过去对于这种现象法不责众,而且往往涉及到弱势群体,所以一直犹豫不决。
  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对此作出明确界定,郎胜介绍说:
  郎胜: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实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阮齐林教授参与了法律解释草案的起草工作,他说,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阮齐林:第一,我们国家社会保险等的钱都是大家积攒起来的,是社会福利制度,如果出现大量的欺骗行为,会对我们的社会福利制度构成非常大的危害。第二,这种行为确实符合诈骗的特征。社会保险也好、福利也好都是钱财,他用欺骗的方式骗取,当然和诈骗并无二致。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的信息我们知道,为避免种不良现象持续下去,现国家已正式出台法律法规来严格规范这方面的行为,骗取社保金是不道德也是违法的行为,慧择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贪图小利给自己惹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