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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病保新规则

更新时间:2017-08-28 15:38

  【摘要】据了解大病保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对象,对于大病保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立部委发布了有关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意见,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近日山东省为保障居民生活水平公布了最新的《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大病保费无需居民自掏腰包。

  今年3月份,山东省公布《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将大病保险在城乡居民中全面推开。17日,媒体从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4年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印发,根据医疗费用额度报销的办法,今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都可以获得补偿。

  据介绍,山东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5元,其中32元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其余3元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政府负担,参保居民本人不需再另行缴纳保险金。

  在补偿标准方面,与以往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8000元不同的是,2014年我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作为从新农合大病保险到居民大病保险的过渡,对原新农合大病保险所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今年将单独给予补偿,而且原先不享大病保险的城镇居民今年患这20类疾病后也可按同样的标准报销,报销办法为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73%的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的补偿。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但从2015年起,按病种报销的办法将不再实施,全部实行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及标准进行。

  根据实施方案,山东省从今年4月1日起,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都可以获得补偿。省人社厅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全省各市居民医保经办机构都已经开始接受居民的报销材料,全省已有962人次获得了大病保险补偿。

  慧择提示:山东省公布《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居民无需再为没有钱看病而烦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