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险理赔为何总是遇阻?顾女士购买了旅游意外险就碰到了这样的问题:明明已经理赔好的款项为何拿不到手?旅行社有权扣留保险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理赔款吗?
1 旅游途中发生意外
顾女士供职于某合资公司。2003年时由于公司效益很好,作为给员工的福利,公司在2004年4月10日至17日组织员工去新、马、泰等地旅游,并参加了沪上某旅行社的旅游团。
旅行社给每一位旅游者投保了本市某保险公司的《出境旅游保险》,保险费从团费中代扣。
旅游途中,顾女士在一次乘坐旅游大巴时发生了意外,胳膊摔伤骨折。回国后,顾女士一边养伤,一边通过旅行社向该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旅行社也在申请书上作了必要的证明。
2 理赔遭遇节外生枝
2004年7月,旅行社通知顾女士去领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共计6371.36元,其中包括:l、医药费:3371.36元;2、意外赔偿:3000元。几天后顾女士前去旅行社领取该款项,但是旅行社在付款的同时,要求与顾女士签署一份协议,协议内容载明:顾女士接受保险公司的赔款后不再向旅行社要求赔偿。顾女士当即拒绝了。
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对簿公堂,后经地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旅行社赔偿给顾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3160元。顾女士自己则承担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1540元。
此后,顾女士经过多次查询得知承办保险理赔事宜的是某保险公司市中支公司,顾女士既是被保险人,同时还是投保人,旅行社只是代办保险的机构,即保险兼业代理人。
3 旅行社从中作梗
2004年10月,顾女士找到该保险公司市中支公司,希望直接领取这笔赔偿金。但接待人员辩称旅行社是投保人,一切交涉保险公司只与旅行社进行。同时顾女士要求提供保险公司应填发给自己的保险凭证、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条款,均遭拒绝。
随后,顾女士再次去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书面反映此事,提供了相关的资料,得到一份《旅游意外保险》的条款。
同年11月,顾女士再次来到客户服务中心,又向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由旅行社和顾女士所在单位签订,其中有:“……4、旅游费为3200元(指一个人),包括费用:……保险费……”内容。进一步证实了保险费是由顾女士支付的,只是经过旅行社办理,最终到达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只是兼业代理机构。
2004年11月,该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致函顾女士,表示顾女士可以到保险公司市中柜面领取3371.36元保险金,并且向投保人表示歉意。由于第一次接待顾女士的工作人员不了解情况,导致投保人顾女士多次去保险公司解决未果。
4 保险公司细说缘由
通过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解释说:2004年4月,某旅行社出面为2004年4月10日至17日去新、马、泰旅游的某公司职员投保了我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险》。2004年4月底,旅行社向我公司提出了客户顾女士的理赔申请。公司依据条款约定予以赔付,并将理赔款划至旅行社的帐户上,请旅行社转交给保险金的受益人,也就是同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顾女士。
后来顾女士来我公司接待室时声称因与旅行社有诉讼,能否直接来我司领取,故我公司答复可以带好有关证件来我公司客户服务柜面领取。但是在与旅行社联系这笔款项时,旅行社称已将此笔理赔款给了客户。为此,我公司接待室随即速与顾女士联系,但顾女士称并未拿到该笔理赔款。随后我公司再次与旅行社联系,让其提供客户领取该理赔金的依据,旅行社称因为诉讼耽搁,理赔款实际上还未支付,故我公司考虑到顾女士已经多次为此事奔波,决定先支付顾女士理赔款,同时向旅行社追讨相关款项。
5 兼业代理人无权扣留理赔款
此案中,旅行社代理某保险公司为旅客投保旅游意外险,实为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人和保险个人代理人。
旅行社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其投保、理赔等行为是一种保险代理行为,扣留理赔款是一种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效行为。
此外,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此案也提醒投保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及时获取保险合同,并妥善保管。
意外险的联想
说到旅行,说到意外,我们不由地联想到最近发生的印度洋海啸事件。
2004年12月26日,当很多人还沉浸在圣诞的欢乐中时,一场8.9级的地震席卷了印度洋沿岸的很多国家,并且随之而来的海啸更是给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泰国等国家和地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灾难。
海潮退去,卷走了数以万计的生命,这可能是世界上近200多年来死伤最惨重的海啸灾难。而在这场灾难中,除了有当地的居民大量伤亡,由于是炙手可热的旅游胜地,也有很多其他国家人民遇难,虽然时值三十多度的高温,但是这个季节却将成为普吉岛最冷的季节。
遭遇风暴海啸、野外迷路、地震坍塌、飞机失事……平时,这些似乎离我们的生活很远,但只要翻翻网页,搜索一下,你就会发现,其实不然。所幸我们并未亲身经历,但是历次的伤亡却让我们触目惊心。
死去的人毕竟已经离去,哀伤只是留给生存着的人。所以,出门旅游不要忘记买份旅游意外险,多给自己和家人一份安心,一份保障。
针对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险,主要分为境内游和境外游两种,保障范围都是针对在旅行中出险的意外伤害和伤亡事故。只是境外旅游意外险的费用比起境内游要贵一些。
但是有必要提醒广大市民的是:旅行社责任险不等于旅游意外险。通过旅行社购买保险,经常会在报价单上看到包含保险费××元,但其实这××元是旅行社责任保险费,而并非出游者本人的旅游意外险。
旅行社责任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时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国家旅游局于2001年出台相关规定,要求所有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个人投保旅游意外险,保障出游者从旅行开始至回家所有时间内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身故的保险责任。
如果有较高保障的意外险,也可以再投保相应的意外伤害医疗险,合理有效保障住院发生的费用等支出。
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有保险的附加服务,例如平安就为客户提供国内和海外的援助服务,就是说,如果客户遇难,可以拨打当地的全球求助热线,帮助解决急救、语言等问题。
主持人的话
在心里种棵樱桃树
看到海啸,不觉想到前几天看的一个故事。讲的是一个对生活失去了信心的人,一心想着要去自杀,于是他往前走,选择了一棵树,决定选择上吊的方式结束生命。他爬上树,没想到走过来两个小学生,原来离这棵树不远的地方是一所学校,而当时恰恰赶上学生放学。
小学生仰起脸,冲着树上的人大声叫着:“叔叔,你看到你旁边的樱桃了吗?可不可以摘点樱桃给我们,只要你摇一摇身边的树枝就可以。”
这个人往身旁看看,因为一心想着要自杀,竟没有发现这是棵樱桃树,树枝上结满了一串串鲜红的樱桃。男人想,总不能对这些天真的孩子说自己要自杀,让他们走开。于是他伸手摇着旁边的树枝,樱桃一串串一颗颗掉在地上,孩子们兴奋地笑着、闹着,蹲在地上捡樱桃。
就这样,放学的小学生越聚越多,大家互相嬉闹着,快活地捡着地上的樱桃,直到太阳下山,树上成熟的樱桃都已经所剩无几,才渐渐散去。
看着孩子们快乐的背影,男人忽然愣住了,心中寻死的念头也不再那般强烈,他的心紧紧被什么牵动着。他伸手摘了旁边不多的樱桃爬下了树,带着这些樱桃回到家。
家还是一样的家,妻子还是一样的妻子,孩子还是一样的孩子,仍旧是一贫如洗。只是,孩子们看到他带回来的樱桃都非常高兴,围着他大声叫着:“噢,爸爸,你带了樱桃给我们。”妻子洗净了樱桃,一家人围在餐桌边开始吃樱桃,男人笑了。
在为海啸中丧生的人们扼腕惋惜的同时,也深深地被这个故事感动。生活中,我们总会遇到很多的困难和意想不到的伤害,即使这些都不是我们希望发生的,然而一切都要继续,不妨让我们在心中种棵樱桃树,一棵属于自己的樱桃树,陪着我们经历,陪着我们伤痛,陪着我们承受,也教会我们理解生活,感动生活的点点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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