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市民温女士曾分别投保了A保险公司的综合医疗保险和另一家保险公司的个人住院费用保险。今年4月,她在一次意外中眼睛受伤,医疗费用中有7000余元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其余的3000多元是住特护病房和用进口药的自费部分。
出院后,温女士前往A保险公司理赔,被告知自费部分不属于该保险的保障范围,最终,她获得了医保范围内和保障最高限额下的那一部分补偿金。之后,温女士又去了投保住院费用的另一家保险公司,并以同样的理由申请理赔,该公司答复说只能理赔医保范围内、A保险公司已理赔以外的那部分金额,算下来只有3元钱。温女士对此有了疑问:同样是买了保险,为什么头一家公司做了理赔,第二家保险公司就不再理赔了呢?
目前市场上的医疗保险有两种:一种是费用报销型的险种,一种是津贴型的险种。费用报销型险种按实际医疗费的支出理赔,遵循保险的补偿原则。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的医疗费已经在别的保险公司或单位报销,获得补偿之后,就不能再从保险公司获得超出实际支出的超额补偿。津贴型险种则不必遵循补偿原则,只要发生手术或是住院,就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理赔金。
温女士在两家保险公司都投保了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在获得A保险公司的理赔后,自然就不能再从第二家保险公司得到理赔。实际上,她在该公司的医疗保险属于重复保险,也就是保多了,虽然多交了保费,却没有起到更实际的作用。对此,保险专家建议温女士检查已有的保险,费用报销型的医疗保险只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就够了,津贴型的保险投保多份也无妨。温女士可以将其他公司投保的个人住院费用保险停掉,节省一部分保费,或者转成津贴型医疗保险,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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