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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兼并收购不再“噤若寒蝉”

更新时间:2014-04-14 15:55

  【摘要】自从保监会公布《办法》之后,保险业也将迎来一批兼并收购潮,行业只进不出的局面有望被打破,该办法将于2014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以后险企兼并收购不再“噤若寒蝉”。

  近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明确允许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并购,并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

  同业收购不再“噤若寒蝉”
  此次《办法》,是继2011年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后,保监会在建立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方面的再度完善。其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而此前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
  按照2010年版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这样规定一度被解读为防止同业保险公司之间发生风险传递和开展不正当竞争,其也决定了一家保险公司(包括集团公司),只能拥有一个产、寿、健康险的牌照,不能同时拥有两张产、寿、健康险的牌照。
  除了对险企收购合并开闸外,对与其中资金来源的严格限制,也悄然“放流”,允许企业借款投资险企并购。此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以保证股东具有良好财务状况,能够履行对保险公司的持续出资能力。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考虑到保险公司并购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某些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人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有关监管部门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也已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着眼于鼓励和促进保险公司并购,规定投资人可以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
  除了上述利好,在股东资质放宽方面,新规也有突破。《办法》规定,投资人可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三年投资年限要求,并将收购界定为“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权,且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对保险公司实现控制的行为”。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该办法将于2014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以后险企兼并收购不再“噤若寒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