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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对分红险偏差认识的三个方面

更新时间:2014-04-13 14:42

  【摘要】有关分红险不仅是消费者理解错误,而且也是媒体理解的不准确。我们往往会从电视、网络、报纸、广播上看到有关分红险的消息,但分红险都被说成是骗局、误导、欺诈。那么分红险本身究竟是什么,为什么会使媒体产生偏差呢?下面我们来一探究竟。

  偏差一:对分红险本身缺乏了解
  报道回放:“两三年前,上海的曹女士购买了一款名叫‘生命富贵花’的年金保险。曹女士说,按保险推销员当时的说法,这款保险属于分红型人身保险,收益要比银行存款高出6、7倍。自己去开了两次会,感觉保险营销员说得不错,1万块钱存银行里面拿280几块钱,这个产品一人存2万就要拿3800,比银行利息大得多。听到收益比银行存款高出6、7倍,曹女士坚持要买一份。但她的女儿表示怀疑,就问这个保险需要买多少年?保险营销员表示,买这个产品至少全额存2次,最多存10次,而从第三年度开始,购买者的存款额度可以等比例下降。曹女士女儿说,保险营销员告诉他们,存一定是要存满两年的,第三年开始什么时候取都可以。曹女士的女儿觉得,两年时间也不算长,就没有再深究。然而,到了第二年,保险公司寄来的缴费通知单里,却明明白白写着缴费期是十年,而要想受益,则要等到遥远的2052年。曹女士女儿说,看到通知单才发现自己上当了。本来认为三年要取出来,却发现一定要存满十年,而且那笔钱想要拿出来需要40年,曹女士女儿说,那时候她母亲该110岁了。”
  分析:针对客户的说辞,保险公司可以在三个地方予以澄清:第一,保险合同一般在投保正常受理后一周内送达客户手中,合同内容的首页中心位置即明确保单缴费年限为10年。而且从保险公司调取的电话录音中得知,客服人员回访电话直接说明了“分十年缴费”。因此,不存在到第二年看到缴费通知时才了解缴费年限的可能性。第二,同样从电话录音中得知,回访人员有提醒客户10天犹豫期的概念,客户有充分的时间对于保单进行熟悉和了解。第三,2052年是指产品的满期日(被保险人满81周岁),如果到满期日,被保险人仍生存,则保险公司给付已交保费,而且每年都会有相应的生存保险金给付。而在满期日之前,被保险人60岁前保险公司每年给付5。5%有效保额,60岁至81岁保险公司每年给付10%有效保额。并不是2052年方可受益。所以媒体在没有听取保险公司的意见就下 “理财产品‘变’保险,受益等到110岁”的结论,有些偏颇。实际上,分红险是相对于普通人身保险而言,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险的可分配盈余,按照一定比例、以现金或者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身保险产品。分红险起源于欧美,是一种兼具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并非媒体所讲是“人身保险中的分红险骗局”。

  偏差二:混淆比较,认为分红险保障理财两难全
  报道回放:“媒体调查发现许多分红险既没有多大的保障又没有多少收益”,“在上海曹女士富贵花保险合同里,每年保费19943,需10年缴费,保险金额却只有37000元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红利对应的现金价值,这意味着除了自己缴纳的保险费外,只有一笔看不见的红利如果没有身故或全残,也只是基本保额和累计红利保额之和的5。5%,这比投保人保费的总额存银行定期存款的收益也要低”。
  分析:事实上,客户所购买的富贵花是一款年金保险,而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为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而不能依靠自己收入维持生活提供了经济保障。该类产品与意外险、重疾险等保障类产品的功能不同。更与银行的定期存款收益无可比性。条款中载明的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生存金,满期金、豁免保费、万能帐户价值等均为保险责任的组成部分。报道中所作的比较,混淆了概念。

  偏差三:将个别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理解为保险公司的行为
  报道回放:小标题为“一味追求保费增长,危及行业生存”,内容提要:“经了解,以上客户经协商已拿回本金,但这种盲目追求保费增长的经营方式,已经积弊难返。”
  分析:媒体报道的新闻线索来源于客户的投诉,而投诉的对象都是保险公司的个别销售人员。事实上,在保监会的严格要求下,各保险公司近年来在防止销售误导上都倾注了很多精力,花费了很大力气,在制度建设、资源支持等方面对销售误导行为进行规范。即便如此,仍有个别营销人员,无视公司的管理制度,为了追求个人业绩而去误导消费者。而仅凭个人行为便推理为“公司行为”,甚至“行业行为”也是值得商榷的。

  慧择提示:从上文可知媒体对分红险本身缺乏了解、混淆比较认为分红险保障理财两难全、个别人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理解为保险公司行为。小编提醒广大消费者,分红险主要还是体现在保障功能上,所以购买分红险要以保障为主,其次考虑收益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