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办法》的实施,很多险企也开始制定新的投资策略,投资方自有资金的规定,悄然换成允许企业借款投资险企并购。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由同业保险公司进行收购也更有效率。
千呼万唤始出来。保监会酝酿多时的险企准入退出机制再迈步。保监会日前对外披露《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险企收购合并开闸放流,其中必须是投资方自有资金的规定,悄然换成允许企业借款投资险企并购。
媒体注意到,《办法》对投资方融资方式扩充,规定险企收购合并活动中的投资人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而2010年出台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则规定,“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对此,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2010年的法规主要是保证股东具有良好财务状况,能够履行对保险公司的持续出资能力。但考虑到保险公司并购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某些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人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故此,在融资方式中加上并购贷款一条。
除在融资方式上开闸外,对收购险企经营同类业务方面的约束也进一步放开。《办法》打破之前“两个以上的险企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的规定,而是改成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对此,保监会在答媒体问中表示,考虑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已日趋完善,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由同业保险公司进行收购也更有效率。
但保监会对险企并购的监管机制也趋严,《办法》规定,除风险处置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等特殊情形外,收购人应书面承诺自收购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被收购保险公司股权或股份。而对并购贷款的放开也是相对的,保监会表示,出于对并购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规定投资人并购贷款的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
对此,某险企负责人表示,此举主要是为确保被收购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保障险企能持续经营,以期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而对于《办法》出台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向北京商报媒体分析,险企并购新规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完善市场退出机制。面对当前激烈的内部与外部竞争环境,险企经营成本愈发加重,部分开业险企已经掉进亏损泥潭。而不可否认的是上述险企经营期限长,部分保单有效期甚至多达数十年,出于对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保护,收购与合并是当前保险公司最合适的退出方式。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获知,投资方自有资金的规定,悄然换成允许企业借款投资险企并购。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由同业保险公司进行收购也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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