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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失业保险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4-04-08 18:01

  【摘要】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同时强调,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条例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省人大常委会曾解释,广东省是异地务工者集中的大省,但失业保险金跨省转移尚不顺畅,而务工人员就业地点经常变动,故增加了一次性领取待遇的政策。

  此外,新条例规定,省政府可以结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

  外来工或可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地点经常变动,失业以后如何更便捷地享受失业保险?外来务工人员或可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昨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继续审议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如是规定。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有诸多亮点,比如,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应当列入预算管理,还对失业保险范围进行了扩充,加入了“求职补贴”、“生育保障”、“就业创业鼓励”等条款。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辛瀑、全国人大代表雷晓凌都认为,条例管得太宽,政府承担的责任过多,与“小政府”的建设趋势相违背。

  在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中,省人大财经委曾建议允许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按一定标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以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基本生活。在针对此条例的专家论证会上,与会专家也普遍认为,目前全国转移尚不顺畅,而外省户籍人员的就业地点经常变动,作为过渡条款,一次性领取待遇的政策更加人性化,符合我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现实需要。

  慧择提示:《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