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途中遭交通事故
2004年7月,沈阳市民李某(化名)所在单位与一家旅游公司签订了国内旅游示范合同,旅游期限5天,目的地为山东。旅游公司特别赠送旅游意外保险。然而2004年8月15日,李某等游客在旅游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山东当地法院判决肇事司机的雇主一次性赔偿李某等人共18万余元。
判决附损害赔偿明细表,其中应赔偿李某医疗费38930.76元。判决生效后,肇事司机雇主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此后,李某又将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万元。
旅游公司拒绝理赔
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辩称,旅游安全保险协议约定“境内游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十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一万元。 ”但保险公司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规定:“本合同中的医疗保险为医疗费用保险,适用补偿原则”,李某因保险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已得到全部赔偿,所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再支付保险金。
李某称,保险公司并没有告知他相关的免责规定。保险公司则表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只负有向投保人告知义务,“协议”是保险公司与旅行社签订,只有义务对旅行社告知医疗费用补偿原则,已尽到了告知义务。
法院判决应该理赔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参加旅游中,不是自身的原因导致受伤,应当得到加害人及保险公司的赔偿。
双方争议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因在“旅游安全保险协议”中仅约定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最高赔付限额,并未在该条款中明确约定相关免责赔偿原则,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其已向李某尽到免责充分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意外伤害医疗金1万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如何签订旅游合同保险?
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王乃龙律师表示,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首先应要求旅行社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工作证》,以确定与您签订旅游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在旅游投诉中,旅行社组团人数不足,将游客转至其他旅行社;实际提供住宿标准与宣传不符;途中导游强迫游客购物等现象比较集中。在签订合同时一定就旅游收费标准、旅游景点和路线、门票费用承担、旅游服务内容、旅游具体时间、具体交通方式、餐饮住宿标准、违约责任及产生法律纠纷的处理方式等,向旅行社详尽询问,签订完备的旅游合同。
途中要保存好合同、旅行社的相关广告或宣传资料、出行发生的各种票据,如发生争议,这些均可作为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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