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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保险的试点要求

更新时间:2014-03-20 12:44

  【摘要】国家对“以房养老”保险给予高度重视,“以房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正在一些城市展开,对于“以房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有哪些试点要求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保监会已起草《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计划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个城市进行试点。这个保险“舶来品”一旦在中国落地,对于保险及房地产市场,乃至整个国家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不过由于这一创新产品横跨保险、地产等多个领域,对于经营主体保险公司而言将面临一定难度的风控考验。

  “以房养老”保险有以下几个试点要求:

  单个保险公司开展试点业务,接受抵押房屋的评估价值合计不得超过:4%×上一年末总资产不超过200亿的部分+0.2%×上一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的部分。

  单个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合同的初次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居住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屋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慧择提示“以房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史上一次重大的改革,“以房养老”保险的试点要求比较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