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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递的举措

更新时间:2014-03-20 12:33

  【摘要】国际经济一体化加快了国与国之间经济交易发展的步伐,但是金融风险也在不断加剧,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递,保监会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在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企业交易方面,保监会采取了哪些举措呢?

  保监会昨日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应遵循合规、诚信、公允的原则。按照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分入业务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分入业务。

  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保监会要求关联企业应符合五项条件。其中,关联企业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整体经营为净盈利,且现金流未出现异常波动。关联企业是分公司的,其总公司也应符合本款规定。

  另外,关联企业应符合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关联企业是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应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该关联企业及其总公司最近三年均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监会还起用了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等级高低。即关联企业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标准普尔评级应不低于A-;穆迪评级应不低于A3;贝氏评级应不低于A-;惠誉评级应不低于A-。而关联企业是分公司的,其总公司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应符合上述规定。对于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申请,中国保监会有一票否决权,不予批准。

  慧择提示:保监会已经给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上了一道“锁”,只有保监会才有解锁的“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