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沈阳市免征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更新时间:2017-08-27 17:24
  【摘要】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保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据悉沈阳市将免征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减轻缴费单位负担,保证征收政策平稳过渡,经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对参保单位在2011年6月30日前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免征滞纳金。

  一、在上述期限内,因政策变化,或通过缴费单位自查、监管部门检查、征收部门稽查等发现的欠费,参保单位能主动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均免征滞纳金。

  二、本通知包括社会保险中所有险种,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免征期限内,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有关征收滞纳金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沈阳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慧择提示:征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后,滞纳金将并入社会保险基金。不过此次沈阳免征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