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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需按日交滞纳金

更新时间:2017-08-27 05:29
  【摘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单位要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有些公司却并未按时履行职责。为此,有关部门指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基本情况:某参保用人单位A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立,生产经营正常。2014年1月,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向其发出《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2014年1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但A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按时足额缴费义务。

  政策分析:《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针对A公司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市社保中心在依法对其实施催告后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2014年1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自欠费之日起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于A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足额缴纳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及逾期产生的滞纳金,市社保中心依法对A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查询,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并依法从其银行存款账户中强制划拨了全部的社会保险欠费35.02万元和滞纳金2.19万元。

  慧择提示:根据上述实际情况可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有关机构还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另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