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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7 09:12
  【摘要】为了让企业职工获得更好的养老保险保障,许昌市出台养老保险新规定,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我们来了解一下。

  参保退职人员2011年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放。

  自2011年7月1日起,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原政策没有)。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即2011年7月1日)予以取消。《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

  另外,新规定强调,参保离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计发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法出台前暂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

  慧择提示:许昌市此次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完善,主要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