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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调整新农合筹资标准 市财政补助不变

更新时间:2014-03-05 14:13
  【摘要】近日,徐州市出台了《徐州市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调整了本市的新农合筹资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据介绍,2014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调整为400元,因就学、退役、婚嫁等原因户口迁入本地和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在筹资结束后到2月底前参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为80元;在3月1日至当年年底前参加当年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

  在补偿标准上,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省、市(含市外转诊)、县(含外出务工)、镇四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设起付线,分别为800元、800元、600元和400元。参合家庭门诊年度补偿封顶线为家庭年度筹资总额的2倍;有慢性病人的家庭,门诊年度补偿上限不超过家庭年度筹资总额的3倍(不包含门诊特殊病例)。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范围的病例,住院补偿上限按照规定标准执行,符合大病保险条件的病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注意到,在住院补偿上,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人员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400元后,按80%比例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7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人员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600元后,按60%比例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55%;市级及以上医院:参合人员转诊到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其他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800元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可补偿费用≤10000元部分,按45%比例补偿;可补偿费用10000~50000元部分,按55%比例补偿;可补偿费用>50000元部分,按60%比例补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保底补偿标准为40%,其他医院不实行保底补偿。

  在农村医疗救助上,对于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救助,政策范围内享受新农合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医药费用按照100%救助,住院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30000元;对于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符合救助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符合徐政办发〔2011〕74号文件的慈善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在新农合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部分按不低于60%救助,年度救助上限为每人每年3000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等农村重大疾病患者,实行限额收费定额补偿,限额收费标准以内费用按照20%救助。

  慧择提示:徐州市的筹资标准调整为400元,个人缴费8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要确保达到320元,市财政补助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