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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旨在建立有序衔接的养老保险制度

更新时间:2014-03-04 13:27
  【摘要】三大养老保险衔接将使流动就业人口受益,也将是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好开始。那么,《暂行办法》对三种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2012年11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其网站发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这项政策设计尚处于广泛征求意见阶段。从方向上,全面建立有序衔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因此,这项政策措施出台,对于推动城乡社保一体化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有积极意义。

  改革的重点:涉及城镇就业职工、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三类人群,但要突出解决重复参保人群的历史遗留问题。

  从内容上看,《暂行办法》旨在解决三种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而不涉及单个养老保险制度下参保人员跨区转移接续问题。三种养老保险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居保)。这三项制度分别对应三类人群,即城镇就业职工、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从对象上看,《暂行办法》在解释说明中指出,这项政策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不适用于某项养老保险制度下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

  《暂行办法》对三种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做了具体规定。一是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的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并入职保、但缴费年限不纳入计算,养老待遇按照职保办法计发。二是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且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养老待遇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三是新农保和城居保可以互相转换,即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

  从政策设计上看,这项改革虽然涉及城镇就业职工、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三类人群,但当前的改革重点是要突出解决重复参保人群的历史遗留问题,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和探索全面有序衔接的养老保险关系奠定基础。

  慧择提示:该《暂行办法》涉及城镇就业职工、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三类人群,其中的具体规定有利于解决重复参保人群的历史遗留问题。